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文件精神,深化我校课程体系改革,规范课程管理,进一步推动我校课程建设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建设的宗旨是全面提高课程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课程管理水平,实现教学培养目标,在传授知识的基础上,使学生掌握本门课程的理论框架和思维方法,有意识地培养和发展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
第三条 学校按照“保证质量、重点建设、注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基础条件好、学生受益面广的公共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进行重点建设,力争3-5年建成一批省级、国家级资源共享课程或在线开放课程。
第二章 课程建设内容与目标
第四条 课程建设内容:
课程建设应围绕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包括课程设计与实践教学)、教学手段和课程考核进行,具体包括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过程、教研教改、教学文件、教学条件和教学效果等。
1.师资队伍建设指师资队伍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教学水平、教研教改水平,师资培养、师德师风建设等;
2.教学过程包括教学组织、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课程考核等。
3.教学文件包括教学大纲(含理论、实验)、授课计划、教案、多媒体课件、试卷(题)库、成绩分析、试卷分析报告、实验指导书、课程建设规划、课程建设总结等。
3.教学条件主要指教材、教学文件资料和实验条件等;
4.教学效果主要指课程教学质量(通过学生、专家、同行等多方反馈信息)和教学改革等。
第五条 课程建设目标:
1.教学文件规范、分类合理。
2.教师团队中教师责任感强、团队协作精神好,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与学缘结构,中青年教师的培养计划合理,有较高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的课程负责人和学术带头人。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比例≥50%。
3.课程教学大纲符合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目的明确,重点、难点突出,反映现代科技成果,教改成果有所体现,教学环节安排得当;有较高水平的教材和完备的教学辅助资料。重视课程信息化建设,有效实施微课、慕课教学;
4.注重教学研究,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课程考核、因材施教、素质培养和教书育人等方面有完整的改革措施,取得一定成果。
5.在教学内容安排和教学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创新思维能力,教学效果好。
6.有实验环节的课程重视实践教学环节的建设,具备良好的实验条件。
7.有一套完整的教学效果评价机制,如教学效果的调查、资料收集分析、改革研究等。
第三章 课程负责人遴选与管理
第六条 课程负责人遴选条件:
1.热心教学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敬业精神。
2.多年担任该课程或相关课程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并在该课程或相关课程的建设和改革中取得过突出成绩。
3.课程负责人应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
第七条 课程负责人的聘任 :
1.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各院(部)将课程名单、拟聘人数等有关情况在本院(部)公布,公开招聘;
2.应聘教师提出个人申请;
3.课程归口院(部)学术委员会对各课程应聘教师的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后确定课程负责人,由课程所在院(部)主任签发聘书,报教务处备案;
4.课程负责人聘期3年,聘期满后可以连任。
第八条 课程负责人工作职责:
1.组织制定并主持实施课程建设规划。
2.组织制订或修订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授课计划、教案、等教学文件。
3.组织本课程范围内的教学活动和教学研究。
4.负责本课程的教材建设、试题(卷)库、习题库建设等。
5.组织申报本课程范围内的教研教改项目。
6.负责本课程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评估、总结。
7.负责本课程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
8.推荐本课程教师申报各级各类教学奖励。
9.负责统筹使用本课程的建设经费。
10.负责本课程教学档案的建立、管理和更新。
第九条 课程负责人待遇:
1.课程负责人自聘任之日起,专业核心课程任期内每年按60课时计算工作量,其他课程按40课时计算工作量,年度考核合格予以发放。
2.课程负责人可优先安排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支持课程负责人申报省(部)级教科研项目。
3.课程负责人退休或调离学校时,其资格自行取消并终止有关待遇。
第四章 课程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课程建设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课程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设置,所有课程严格按照学科隶属关系进行归口,由课程归口的院(部)负责进行课程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或修订)学校课程建设管理办法和课程建设总体规划,并监督、检查各类课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院(部)根据学校课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要求,制定本院(部)课程建设的具体方案,组织开展课程建设的具体工作,负责课程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课程建设经费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课程建设,课程建设达到学校要求,评估合格后,给予3000元/门的经费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