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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医药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07-17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专业建设是高等学校的基本教学建设,对高等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专业建设工作,增强专业办学特色提高专业办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建设应明确专业定位、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通过加强专业建设,规范专业管理,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构建特色鲜明的专业结构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专业建设包括专业设置、调整、建设和检查。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专业建设工作在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编制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组织新办专业、特色(重点)专业的推荐申报及学校重点专业的立项评审、检查和评估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负责制订本单位的专业建设规划,成立由院领导和专业带头人组成的专业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和协调本单位专业建设工作。

第七条  专业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负责人由专业带头人担任,项目组一般为57人,小组成员应有明确的任务和分工。其职责是负责制订专业建设规划、落实专业建设任务、实现专业建设目标、管理专业建设经费等工作。

第八条  专业建设按照建设规划进行,教务处对各专业建设成效定期进行检查、评审。

第三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九条  专业的设置与调整应当符合学校发展的整体目标和定位,适应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同时,考虑办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既要避免重复设置,又要注意与已有专业相结合,构建具有竞争力的专业群,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第十条  院部根据社会特殊需要及自身优势和特点,可在现设专业范围内适时调整专业方向并报学校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院部拟设置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院部专业发展规划,有稳定人才需求,招生规模一般为每年不少于60人;

2.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3.能配备完成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

4.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基本条件。

第四章  新办专业的申报、审定与验收

第十二条  申报新办专业的具体要求。增设新专业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以及《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教高〔20015)的要求,符合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和教学改革的总体思路,体现学校的办学方向。

第十三条  新办专业的申报程序。新办专业由相关院(部)申报,并于每年61日前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相关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申报材料重新进行修改。教务处提交专门报告和修改后的专业申报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四条  申报新办专业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1.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关于专业建设的计划;

2.增设专业的主要理由及论证材料;

3.《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

4.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5.增设专业专业课任课教师配置一览表(教师姓名、年龄、性别、职称、学历、所毕业的学校及专业、拟授课程名称);

6.增设专业办学条件(专业开办经费、教室、专业实验室及实验开出率、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学生宿舍等)的落实情况报告;

7.其他需补充说明的材料。

第十五条  新办专业建设期满后,教务处、质评办组织专家按照《湖南医药学院新增本科专业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专业进行正常发展;验收不合格的专业由专业所在院(部)负责整改,一年后再接受复评,仍不合格的专业要停止招生。

第五章   重点(特色)建设专业的申报、审定与验收

第十六条  申报学校重点(特色)建设专业的基本条件:

1.属于我校优势专业,尤其是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的应用型本科专业;

2.有一支高水平的、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合理;

3.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能满足专业人才培养要求、思想先进、目标明确、结构合理、操作性强、办学优势明显、办学特色鲜明;

4.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成绩显著,近三年获得过省级教学成果奖,或专业课、专业基础课程曾获得过省级优质课程的表彰;专业教师积极参加科学研究活动,有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和获奖成果。

5.专业办学条件先进,具备较为完备的专业图书资料、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和先进的实验教学体系。

6.本专业培养的学生具有较好的综合素质和创新精神,近三年招生、就业情况良好,毕业生受社会和市场欢迎,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不低于90%

第十七条  重点(特色)建设专业的申报与审定程序:重点(特色)建设专业每三年申报一次,由各专业申报,所在院(部)初审并推荐,教务处审核,专业负责人答辩,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校务会审批后,学校发文公布。

    第十八条  重点(特色)建设专业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1.专业办学条件。主要包括年度办学经费、图书资料、教学设备与教学手段等。

2.专业教师队伍。专业教师人数、专业骨干教师及学术梯队情况、教师的职称、年龄、学历学位、学缘情况、教风与师德情况。

3.人才培养与教学改革。主要包括本专业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理论与实践教学环节;近几年教学改革的实施情况及效果;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专业实验室建设情况;人才培养质量与毕业生就业情况等。

4.科研水平。主要包括本专业科研优势介绍;承担的省级及以上科学研究课题;省级及以上科研成果获奖情况;学术交流情况等。

5.专业办学特色与优势。

6.专业进一步建设的目标和建设规划、改革方案、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重点(特色)建设专业验收。重点(特色)建设专业建设期满后要进行评估验收,先由专业建设小组写出自评报告,院(部)自评,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验收通过的专业授予“湖南医药学院重点(特色)专业”称号。验收未通过的专业由专业所在院(部)负责整改,一年后再接受复评,经费自理,该专业所在院(部)不得申报下一次重点(特色)建设专业的立项。

第二十条  省级品牌专业立项建设的申报,依据省教育厅的要求及条件在校级重点(特色)专业中遴选。

第二十一条  省级品牌专业立项建设的申报推荐程序:各有关专业申报,所在院(部)初审并推荐,教务处审核,专业负责人答辩,学校教学委员会评审,校务会审定后推荐上报。

第六章 专业带头人遴选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业带头人遴选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2.具有相关专业的教授或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的副教授。

3.在教研教改工作中成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

1)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或被国际三大检索收录发表过论文2篇及以上;或主编正式出版的高等学校教材1部及以上;或正式出版由本人撰写的20万字及以上本专业专著;

2)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主持省级教学改革项目1项及以上,或获得过校级及以上教科研成果三等奖。

4.特殊情况,适当放宽遴选条件。

第二十三条 专业带头人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专业建设规划,研究专业发展方向,组织实施专业建设方案;

2.负责制(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实践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组织专业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工作;

3.负责专业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教育教改;

4.负责本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协助院部、学校制定师资队伍培养规划和人才引进计划,重点培养专业骨干教师;

5.负责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业带头人遴选程序:

1.个人申请。凡符合专业带头人条件者,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提交《湖南医药学院专业带头人申请表》及教学、科研等原始证明材料。

2.学院审核。各学院根据专业发展现状,严格按照专业带头人的遴选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人员,每个专业1人。

3.学校职能部门资格审查。学校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对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4.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推荐人员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校长办公会。

5.校务会审定。校务会对候选人进行审定,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专业带头人,并由学校下发聘任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专业带头人待遇:

1.专业带头人自行文之日起,凡专业建设检查合格后,每年可享受不少于专业建设工作量奖(500课时)的30%的奖励。

2.专业带头人可优先安排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支持专业带头人申报省(部)级教科研项目。

3.专业带头人退休或调离学校时,其资格自行取消并终止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专业带头人考核:

1.专业带头人任期4-5年,任期内,进行年度考核与中期、聘期满考核相结合,考核合格者发放津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专业带头人资格和相应待遇。

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随时取消其专业带头人资格:

1)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处分者;

2)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者。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申报新增本科专业,通过省教育厅、卫计委评估合格者,学校按照《湖南医药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办本科专业从教育部批准立项开始建设,建设期为45年,学校依据专业所属学科门类不同,资助相应建设经费,四年制本科专业5万元,五年制本科专业6万元。

第二十九条  立项重点(特色)建设专业的建设期为56年,学校资助每个专业建设经费67万元。

第三十条  专业建设经费分年度由计划财务处划拨到相关院(部),专业建设期内每年未使用完的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使用。

第三十一条  专业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研教改、教学条件建设和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等费用。经费开支实行专业负责人制。报销程序为专业负责人、院(部)领导、教务处、主管校领导、财务等签字。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同一专业只设一个专业带头人,有专业方向的专业,可根据专业方向设带头人,但每个方向仅设1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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